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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话是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口中经常谈起的话题我们国家金融市场中有很多产品较为熟悉的包括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普通群众不太熟悉的金融产品则有外汇期货企业债券国债地方债券城投债券等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文章较长,但看完一定有收获!

  今天小编帮大家避坑一种比较“生僻”的“理财产品”——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发行的收益权类理财产品该类金融产品由于底层资产不清晰市场监管不到位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也存在较大爆雷风险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下若该类理财产品未到期但有违约之虞,如何规避风险,小编以浅薄的观点尝试作出分析

一、什么是金交所

  金交所又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交易品种为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衍生而来的金融产品包括四大类交易业务即基础金融资产交易权益转让类业务融资类业务中介类业务看似清晰明了的交易业务种类却暗藏了种种玄机因为金交所的金融资产多数属于“非标资产”包括了应收账款股权债权投资信托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

二、什么是“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称是“非标准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与之对应的就是标准化资产那么什么是标准债呢小编画了个图帮助大家理解。由下图政府机、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都叫做“标准化”债券,那么标准债与非标准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三、”与“非标”的根本区别

      1参与主体不同以债券为例标准化债券是由证券公司或银行承揽承销),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业务主要玩家是银行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而非标类债券是信托保理私募融资租赁公司为地方城投公司(非标城投债)、大型地产公司(非标定融)发行的债类贷款行为其本质上是属于债权而不是债券

      2国家支持程度不同标准化债券市场为政府强调的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质市场因为有融资成本低存续时间长等优势国内所有银行保险资金大型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参与到这个市场没有哪家企业轻易地在这类市场上公开违约所以标准化债券虽然收益较低但是也最为安全

      3监管程度不一样以金交所为例因为每个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出入且非标市场相对独立就导致了“金交所”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监管而标准化债券市场由于受到“一行三会”的监管在审批发行风控等方面更加严格而金交所发行的“非标”产品的风控肯定是不及标准化产品的

四、收益权转让计划到底是个什么套路

  收益权转让计划本质上归属于“非标准债”类债券主要类型包括了小贷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收益权等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收益权,从表面上也是受到监管的

  但是有些理财公司偏偏不按套路出牌如果发行人即非金融机构也没有相应的金融牌照更没有吸收公众存款或面向公众发行金融产品的资质仅仅是通过了某某登记备案有限公司的登记备案就为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披上了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

(1)定向融资计划模式

  “定向融资计划是正规金交所常见的金融产品定向融资的发行人多为企业城投公司),融资方以直接融资的形式认购“定融计划”且在金交所登记备案,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同时引入第三方公司作为担保方以其固定资产、股权或者其他资产作为担保物对该“定融产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模式下通常采用受托管理人制度在该产品存续期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伪金交所”的收益权转让计划

  “伪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与金交所类似在伪金交所挂牌备案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包括了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担保方和备案机构发行方即有融资需求的公司融资方)、受托管理人履行监管义务担保方提供差额补足的保障措施看似与金交所类似的产品模式却隐含着种种风险

  第一发行人底层资产不清晰。底层资产绝大多数为小贷平台的应收账款或者是债权且发行人多为尚未出资到位的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不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资金到其账上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部分“理财产品”的受托管理人还承担了“承销商”的角色帮助发行人募集资金受托管理人如果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许可是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或是面向公众发行金融产品的受托人为了规避该监管以发行人的名义向投资人“兜售”所谓的“收益权转让计划认购协议”

  第三所谓的担保方仅仅只提供差额补足的保障方式什么是差额补足顾名思义只承担补充差额的责任,而担保范围需要根据合同具体作出约定。但所谓的担保方往往会将“不构成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本金收益保证义务承诺”等关键字眼写入合同以规避其责任。在类似的理财产品中看似有第三方公司作为增信其实质上却不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所谓的备案机构往往打着金交所的名义进行金融产品的备案由于监管不到位伪金交所”通常不会对挂牌的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担保物及项目进行实质的审查仅出具备案证明因此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极大而且相关发行主体若无相应金融资质爆雷后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通过理财公司精心设计包装及理财经理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话术之下再上所谓的实力雄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最后再由“伪金交所”进行登记备案,根本不具备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将个人家庭存款投向了这些风险难测理财产品即使有些投资人途中发现了其中的猫腻由于当初不慎签订的各类协议有很强的约束性即使起诉到了法院最终大概率还是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审理很难认定为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解除合同要回本金的目的

      2011年至今年国务院证监会清联办多次发文清理整顿“伪金交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金交所”的通道发行理财产品但依然存在漏网之鱼利用所谓的“金融创新”企图摆脱监管

再次提醒各位老铁、投资人: 

(一)上述“理财产品”“收益权转让计划”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金融产品,底层资产不清。发行方多为外地公司,投资者往往不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容易被营销人员虚假不实、夸大宣传忽悠,“两眼一抹黑”冲动投资,风险巨大。投资者认购打款后,很难掌握资金去向和用途,一旦发行方出现资金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投资者认购的产品将成为一纸空文、面临血本无归的窘境。

(二)所谓“登记结算公司”“资产备案服务中心”不是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也不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交易场所,不具有正规金融服务资质,是“伪交易场所”,有的注册地址异常、无法联系、实缴资本极低,只是壳公司,进行的所谓“登记备案”不能给投资者提供任何还本付息的保障。

(三)国务院2021年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投资者一旦发现上述发行方、“登记结算公司”、“资产备案服务中心”、财富管理公司及其营销人员,以发售“理财产品”“定向融资产品”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请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财产损失。

  请广大投资者依法理性投资,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识别“伪交易场所”风险,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财产损失。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下列监管文件:
(1)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2017年2月11日,清整联办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
(3)2018年11月1日,清整联办关于印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8】2号文)
(4)2019年1月29日,证监会《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整办函[2019]35号)
(5)2020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20〕14号 )
(6)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启动“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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