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dynamics
资讯动态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话是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口中经常谈起的话题,我们国家金融市场中有很多产品,较为熟悉的包括,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普通群众不太熟悉的金融产品则有,外汇、期货、企业债券、国债、地方债券、城投债券等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产品。文章较长,但看完一定有收获!
今天小编帮大家避坑,一种比较“生僻”的“理财产品”——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发行的收益权类理财产品。该类金融产品由于底层资产不清晰,市场监管不到位,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也存在较大爆雷风险。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下,若该类理财产品未到期,但有违约之虞,如何规避风险,小编以浅薄的观点,尝试作出分析。
一、什么是金交所
金交所又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交易品种为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衍生而来的金融产品,包括四大类交易业务即:基础金融资产交易、权益转让类业务、融资类业务、中介类业务。看似清晰明了的交易业务种类却暗藏了种种玄机,因为金交所的金融资产多数属于“非标资产”,包括了应收账款、股权债权投资、信托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二、什么是“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称是“非标准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与之对应的就是标准化资产。那么什么是标准债呢?小编画了个图帮助大家理解。由下图政府机、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都叫做“标准化”债券,那么标准债与非标准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三、“标”与“非标”的根本区别
1、参与主体不同。以债券为例,标准化债券是由证券公司或银行承揽(承销),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业务,主要玩家是银行、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而非标类债券是信托、保理、私募、融资租赁公司为地方城投公司(非标城投债)、大型地产公司(非标定融)发行的债类贷款行为,其本质上是属于债权而不是债券。
2、国家支持程度不同,标准化债券市场为政府强调的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质市场。因为有融资成本低、存续时间长等优势,国内所有银行,保险资金、大型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参与到这个市场,没有哪家企业轻易地在这类市场上公开违约。所以标准化债券虽然收益较低,但是也最为安全。
3、监管程度不一样,以金交所为例,因为每个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出入,且非标市场相对独立,就导致了“金交所”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监管。而标准化债券市场由于受到“一行三会”的监管在审批、发行、风控等方面更加严格,而金交所发行的“非标”产品的风控肯定是不及标准化产品的。
四、收益权转让计划到底是个什么套路
收益权转让计划本质上归属于“非标准债”类债券,主要类型包括了:小贷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收益权等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收益权,从表面上也是受到监管的。
但是有些理财公司偏偏不按套路出牌,如果发行人即非金融机构,也没有相应的金融牌照、更没有吸收公众存款或面向公众发行金融产品的资质,仅仅是通过了某某登记备案有限公司的登记备案,就为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披上了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
(1)定向融资计划模式
“定向融资计划”是正规金交所常见的金融产品,定向融资的发行人多为企业(城投公司),融资方以直接融资的形式认购“定融计划”且在金交所登记备案,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同时引入第三方公司作为担保方,以其固定资产、股权或者其他资产作为担保物对该“定融产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模式下通常采用受托管理人制度,在该产品存续期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伪金交所”的收益权转让计划
“伪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与金交所类似,在伪金交所挂牌备案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包括了,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担保方和备案机构,发行方即有融资需求的公司(融资方)、受托管理人履行监管义务、担保方提供差额补足的保障措施。看似与金交所类似的产品模式,却隐含着种种风险。
第一,发行人底层资产不清晰。底层资产绝大多数为小贷平台的应收账款或者是债权,且发行人多为尚未出资到位的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不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资金到其账上,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部分“理财产品”的受托管理人还承担了“承销商”的角色,帮助发行人募集资金。且受托管理人如果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许可,是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或是面向公众发行金融产品的。受托人为了规避该监管,以发行人的名义向投资人“兜售”所谓的“收益权转让计划认购协议”。
第三,所谓的担保方仅仅只提供差额补足的保障方式。什么是差额补足?顾名思义只承担补充差额的责任,而担保范围需要根据合同具体作出约定。但所谓的担保方往往会将“不构成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本金收益保证义务承诺”等关键字眼写入合同以规避其责任。在类似的理财产品中,看似有第三方公司作为增信,其实质上却不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所谓的备案机构往往打着金交所的名义,进行金融产品的备案,由于监管不到位,“伪金交所”通常不会对挂牌的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担保物及项目进行实质的审查,仅出具备案证明,因此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极大,而且相关发行主体若无相应金融资质,爆雷后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通过理财公司精心设计包装及理财经理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话术之下,再上所谓的实力雄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最后再由“伪金交所”进行登记备案,根本不具备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将个人、家庭存款投向了这些风险难测理财产品。即使有些投资人途中发现了其中的猫腻,由于当初不慎签订的各类协议有很强的约束性,即使起诉到了法院,最终大概率还是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审理,很难认定为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解除合同要回本金的目的。
2011年至今年,国务院、证监会、清联办多次发文清理整顿“伪金交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金交所”的通道发行理财产品,但依然存在漏网之鱼利用所谓的“金融创新”企图摆脱监管。
再次提醒各位老铁、投资人:
(一)上述“理财产品”“收益权转让计划”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金融产品,底层资产不清。发行方多为外地公司,投资者往往不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容易被营销人员虚假不实、夸大宣传忽悠,“两眼一抹黑”冲动投资,风险巨大。投资者认购打款后,很难掌握资金去向和用途,一旦发行方出现资金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投资者认购的产品将成为一纸空文、面临血本无归的窘境。
(二)所谓“登记结算公司”“资产备案服务中心”不是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也不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交易场所,不具有正规金融服务资质,是“伪交易场所”,有的注册地址异常、无法联系、实缴资本极低,只是壳公司,进行的所谓“登记备案”不能给投资者提供任何还本付息的保障。
(三)国务院2021年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投资者一旦发现上述发行方、“登记结算公司”、“资产备案服务中心”、财富管理公司及其营销人员,以发售“理财产品”“定向融资产品”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请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财产损失。
请广大投资者依法理性投资,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识别“伪交易场所”风险,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财产损失。